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程序
一、基本程序
(一)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江南受理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也可登陆互联网(网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该表。
(二)提出申请
江岸、江汉、桥口、武昌、青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民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应邀赴台申请除外)。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分局受理(应邀赴台申请除外);长航、武铁、民航的职工只能由民航、长航、武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应邀赴台申请除外)。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江南受理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可受理全市城区居民申请。
申请人必须由本人提出,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数码相片。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进行数码照相(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
4、国家工作人员提交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见本须知第二条)。
5、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须提交该通行证。
6、提交与赴台湾事由相应的证明(详见第三条)。
(三)领取申请回执,交纳证件费。
申请人在领取申请回执时,应当仔细核对并签名确认。领取申请回执后,凭回执在开票处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商业银行缴纳证件费,返回开票处换取申请回执和缴费收据。
(四)领取证件。
本人持身份证、申请回执、缴费收据按回执注明的时间领取。如本人不能前来领证,可委托亲属持代领人身份证、申请回执、交费收据以及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公证书等)领取证件。申请人也可自愿选择并办理邮政快递。申请回执遗失的,必须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三、与申请赴台湾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省(或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赴台人员行前教育证明;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应邀前往台湾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地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省(或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赴台人员行前教育证明。
(三)对申请前往台湾定居的(入台许可上事由为定居、返台),提交注销户口的证明,可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签注。对申请前往台湾居留的(入台许可上事由为居留、返乡、依亲)可签发3年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四)申请赴台旅游的,须提交由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出具的收费票据,由旅行社统一组织到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五)申请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申请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四、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对再次申请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
申请人如有紧急事由赴台,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由是指:
(一)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提交由台湾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境外病危通知书。
(二)奔丧。提交死亡证明。
(三)应邀赴台。提交组团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台湾邀请函。
五、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本30元(人民币),一次签注20元(人民币),繁体字加注20元(人民币)。
《武汉市出国(境)数码照相点列表》